德阳医学会

德阳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德阳市医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德阳市从事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定正确的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德阳市庐山北路3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和读物,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外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扬、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5.从事与医学有关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6.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卫生健康、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秘书处审批;

(三)单位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审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通过提案或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县级医学会的工作;

(十二)进行表扬和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其它重大事情。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产生或更换。医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团体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医学会秘书处批准,本团体按不同学科和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德阳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团体、专业委员会和区(市、县)医学会经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数量根据专业发展和从事本专业的人数确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委。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 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批准,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增设青年委员或建立青年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